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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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知识点”,2015年5月份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二)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个人所得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代扣代缴;
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个人所得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个人所得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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