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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

更新时间:2018-05-04 09:27:5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09收藏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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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开通,环球网校根据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发布“北京市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准考证须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应清晰无误。逾期未打印准考证人员,将被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
北京市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

北京市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开通,准考证打印时间:2018年5月4日8:00起,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list_warning.jsp),点击“准考证打印”按钮,选择省份和证件类型并录入证件号码和附加码,点击〔查询〕按钮进入下一级页面后,再点击〔打印〕,即可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也可点击下列图片进入准考证打印系统:
北京市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

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准考证的打印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不分正反面,黑白或彩色均可。

3、请考生认真核对姓名、准考证号、照片、考试地址等是否显示正确。

4、如遇到网络繁忙,或考生电脑网速太慢而导致准考证上相片无法正常显示,请对网页进行刷新,直到能正常显示相片方可打印。或者避开网络高峰期打印。

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了解考试具体要求,提前查看考点学校周边交通及相关情况,充分做好准备。考生须凭本人准考证和用于报名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进场考试。身份证件已遗失或者过期失效的考生,请提前补办临时身份证,以免影响考试。咨询电话:0451-58592503。

打证时如果系统提示“无此人准考证数据”,有两种可能:

一是报名时考生身份证号填写错误,请考生与报名信息表核对;

二是考生没有缴费,报名不成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能参加考试。如是他人代报名的,请考生与代报人核实情况。

考试要求

(一)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的纸质准考证,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考场和其它要求参加考试,不得自行修改准考证上的任何信息,不得擅自变更准考证的字体、式样、相片等,准考证正面、背面不得载有任何其它信息。

(二)考试中如出现断网、断电、服务器中断等故障,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如在短时间内恢复的,可以继续考试,考试系统自动延长考试时间;如不能继续考试的,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考试。考试过程中,因考生未经工作人员允许坐错位置或不当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三)应试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请向所在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提供准确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寄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考生须知

1.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完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桌面上方,以备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用纸和演算用笔,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3.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机、电子设备应设置成关机状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违者按违纪处理。

4.考生入座后,在考试系统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登录后认真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照片、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等待考试开始。

5.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尊重并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应当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

6.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黑屏、断网、断电、无法登录考试系统、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考试结束后,考试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上述问题。在异常情况处置期间,考生应在座位上安静等待,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引导。根据处置时间,将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延长相关考生的考试时间或更改其考试批次。

7.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进行电子签到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不再接受该考生登录。

8.考生在进入考场电子签到后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入考场。考生在考试中途暂离考场,其离场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9.考试开始9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试结束时,系统自动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统一交卷。

10.考生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关闭考试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或喧哗。

11.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12.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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