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改内容公布
7月1日,天津会计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其中详细介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的哪些修改。
具体通知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四、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将第三章并入第二章,删去第二十四条。
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将第二款中的“国有资产”修改为“国有资本”。
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的“公司、企业”修改为“各单位”,“所有者权益”修改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在“提高业务素质”后增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其中的“第三十条”;“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会计法完成修改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了解会计行业政策法规,计划备考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的人员注意,可以提前了解重要时间安排
初级会计2025年报名时间
2025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预计在1月份进行,通常初级会计报名周期近一个月时间,小编整理近7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供参考
2018-2024年初级会计报名简章公布时间 | |||
年份 | 公布网址 | 简章公布时间 | 具体报名时间 |
2024年 |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 2023年12月8日 | 2024年1月5日至1月26日 |
2023年 |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 2022年11月22日 | 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 |
2022年 |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 2021年12月1日 | 2022年1月5日至1月24日 |
2021年 |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 2020年10月28日 |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
2020年 |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 2019年10月8日 | 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 |
2019年 |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 2018年10月16日 | 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 |
2018年 |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 2017年9月12日 | 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 |
根据以上历年报名时间规律,小编推测2025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预计会在1月份进行,也有可能会提前至12月份,由于各地报名时间不同,为了让考生及时获得报名信息,小编建议考生可立即填写本文顶部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通知考生2025年各省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助您顺利完成报名。点击查看>>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官网汇总。
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预计在5月中旬举行,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2018-2024年考试时间安排,广大考生参考
2018-2024初级会计考试时间 | |
年份 | 具体考试时间 |
2024年 | 5月18日至5月22日,共10个批次 |
2023年 | 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 |
2022年 | 原定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疫情推迟8月1日-7日 |
2021年 | 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 |
2020年 | 原定于5月9日至17日调整至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 |
2019年 | 5月11日至15日,5月18日至19日 |
2018年 | 5月12日至20日 |
根据以上历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规律,除了2020年、2022年受疫情影响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延期至8月份进行之外,其他年份均在5月份第二个星期六开始进行。预计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预计5月10日开始。点击查看>>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汇总。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
2025年初级会计报名入口官网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未曾在该网站注册的考生需进行“新用户注册”后登录;已注册过的考生直接登录即可。报名前认真阅读>>初级会计网上报名系统操作指南
初级会计职称报考条件
2025年初级会计报名条件尚未公布,考生可参考2024年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还不清楚的可点击免费查询>>2025年初级会计报考资格查询
报名地点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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