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法律事实的内容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法律事实的内容

更新时间:2013-07-01 09:20: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法律事实的内容,法律事实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的内容

  法律事实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备考练习题(3)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无纸化新增试点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对比汇总

会计职称复习计划 

2013会计职称考纲变化免费公开课抢约中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初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初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