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更新时间:2018-04-24 15:34:1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收藏7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
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管理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1、管理人基本条件

可以担任: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不得担任:(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