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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九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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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共有与相邻关系

  一、共有

  1、共有的概述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多数人共有一物,并非有多个所有权,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共同享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对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的共有,称之为准共有,只能是参照共有制度的相关规定。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

  (2)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造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害,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 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因夫妻关系、家庭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财产共有的关系,还有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同共有、合伙等。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利于共有纠纷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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