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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表见代理

更新时间:2012-12-21 13:00: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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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重点: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2、《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被代理人有某种“过失”,而第三人是“善意”。)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相对人有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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