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点分析:代扣代缴税款总结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扣代缴作为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应用很广泛,在各个税种中几乎都有涉及 。现在总结如下:
1、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4.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新营业税条例没有规定建筑业劳务的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5、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6、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这里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
7、车船税。为进一步加大车船税收征管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8、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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