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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法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3-11-29 11:18: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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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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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税法的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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