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辽宁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辽宁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辽宁电气工程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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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17〕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23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9月24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8:00—12: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14:00—18: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情况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中的考试介绍)查询。考生可根据专业、学历、职业年限及报考条件选择考试科目报考。报考条件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询,相关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可登录高校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系统(edu.mohurd.gov.cn)查询。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报名时须填写国籍地区信息)。
三、报名相关事宜
(一)参加我省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下同)进行网上报名和准考证打印。
请首次使用该平台报考的人员先完成注册(一次注册可报考不同考试项目),再按流程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具体要求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常见问题栏目“考生报名照片要求及处理”。
(二)报名流程包括:阅读诚信承诺、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照片审核、资格审查、报名确认、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
(三)报名时,我省报考人员请选择“辽宁省”考区。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审核点,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单位所在市为报名资格审核点。报名有关事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四)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
1.照片审核。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专用的照片处理工具(点击下载),由报名系统自动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2.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其中,资格审查由所在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或人事考试部门负责。报名确认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详见附件)。
各市有关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工作。
资格审查时要求考生提交所有报考材料原件,报名表、免试申报表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考生资格审查时提交的报名表、免试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作为长期档案,由资格审查单位和报名确认单位分别保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有关人员,将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老考生(2016年在辽宁考区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且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有档案信息的人员)报考时,不需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照片审核通过并自行确认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
4.新考生(含更改级别、专业以及异地首次转到辽宁报考考生)报考时,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
新考生应持报名表(照片审核通过并自行确认后即可打印)2份、相关证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省或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或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还应提供基础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参加注册结构工程师新考生还需提供:(1)职业道德证明一式一份,由应考人所在单位出具(用纸必须为A4规格)。(2)有关承担设计项目和主要业绩成果证明一式一份(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提供);要求提供结构平面布置图(基础平面、各楼层平面、顶层平面)。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份和免试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和《工作年限证明》可从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打印,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审查通过的报名表、科目免试申请表(仅限符合免试基础考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现场报名确认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五)报名时间安排
四、考场设置
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在省直(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收费
(一)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二)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6〕237号)文件规定,各科目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64元/科,专业案例考试75元/科。
2.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基础考试83元/科,专业知识考试80元/科,专业案例考试80元/科。
3.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考试73元/科;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工程地质、工程移民和水土保持专业知识考试75元/科,专业案例考试80元/科。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基础考试64元/科;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65元/科,专业案例考试69元/科;注册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68元/科,专业案例考试72元/科;注册公用设备(动力)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70元/科,专业案例考试75元/科。
5.注册电气工程师基础考试64元/科;发输变电、供配电专业知识考试68元/科,专业案例考试72元/科。
6.注册化工程师基础考试70元/科,专业知识考试80元/科,专业案例考试80元/科。
7.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70元/科,专业案例考试75元/科。
8.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64元/科,专业考试72元/科;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75元/科。
(三)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报名时选择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六、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数量应满足作答需求,考后收回。
(二)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禁止考生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专业考试指定目录中的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等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资料。
(三)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指定的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目录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询。
七、成绩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各专业的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三)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GPTMIS)》进行管理。
九、证书领取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审核点”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十、其他
我省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考务部负责。
各市及省直审核点咨询电话(见附件2)
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23
网上支付热线:4001500800
附件:1、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doc
2、全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核及现场确认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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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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