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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沙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复审公告

更新时间:2018-02-23 09:56:2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6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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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长沙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复审公告》,2017年长沙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复审公告已经公布,请大家及时前去审核,详见下文。  重点推荐:2017年电气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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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复审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以及有关考务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长沙考区勘察设计工程师等十个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对象

  2017年度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统计(中、初级)、审计(中、初级)、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药师、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成绩合格名单预计2月中旬公布)以及2016年度考试成绩合格未及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即申请人,下同)。

  二、资格审查要求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所有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资格复审。

  (一)单位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用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若有两页请正反打印。

  没有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的,申请人可于2月23日—24日在长沙市考试指导中心2703办公室补打(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27楼,电话:0731-82563172、84413618),统计、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生请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

  2、毕业证件。

  3、身份证件。

  4、其他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社部门复审安排

  由于审核场地需用于新春大型人才交流会,经请示省厅同意,长沙考区现场审查时间与省厅统一安排的时间有所不同,申请人须仔细阅读本公告

  1、网上资格复审:

  申请人通过网址“www.cs12333.com”登录“专业技术复审申报系统”后,首先进行个人注册(之前注册用户无需再次注册),然后如实填写报考信息、选择复审科目、上传本人照片等,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提交复审。

  (1)网上申报时间:2018年2月26日9:00—3月2日12:00止。

  (2)复审结果查询:申请人可在2018年3月2日17:00前通过系统查询网审结果。

  (3)现场递交《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复审通过者须于3月5日—3月7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到长沙市劳动西路299号贺龙体育场南门长沙人才市场(地铁一号线在侯家塘站4号出口,公交线路202、123、314、2、4、8、134、137、145、160、402、803、906在仰天湖站下车)提交所在单位初审并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请申请人务必在《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签名处备注本人手机号码)。

  温馨提示:网审通过人员必须到现场递交《资格考试报名表》才完成资格复审全部手续

  2、现场资格复审:

  本次资格复审主要采用网上复审的方式。对2016年度考试成绩合格未及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2002年之前取得学历(因学信网查询不到2002年之前的学历信息)、不具备上网条件及其他无法实现网上复审的特殊情况实行现场复审。

  (1)现场复审时间:2018年3月5日—3月7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复审地点:长沙市劳动西路299号贺龙体育场南门长沙人才市场(地铁一号线在侯家塘站4号出口,公交线路202、123、314、2、4、8、134、137、145、160、402、803、906在仰天湖站下车)。

  (3)提交材料:

  ①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请申请人务必在《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签名处备注本人手机号码)。

  ②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

  ③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复审验结果:

  ★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或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学历认证查验页面、或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咨询电话:0731-84402928(普通高校),0731-84402947(职业院校),地址:长沙市教育街11号)学历认证查验页面;

  ★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已经初审合格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④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复审验材料:

  ★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

  ★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三)注意事项

  1、教育部门开具学历认证报告需要一定时间,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2、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按照“哪里报名哪里资格复审”的原则进行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审相关材料的,将不予受理。资格复审时,主要对初复审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

  4、对照考务文件,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申请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5、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考试报名表》相关栏目还需验证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复审,谁签名,谁负责”的复审管理制度。

  6、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格复审合格(特别提示:不要轻信非法培训机构等“考过即通过”“报考即包过”的误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审两级复审的才认定为资格复审通过(如按规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7、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审时补办一次。仍不补办资格复审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复审及发证,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三、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3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它事项

  (一)《资格考试报名表》补打咨询电话:0731-82563172、84413618;

  网审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731-84907869;

  资格审核条件咨询电话:0731-84907978、12333。(注:现场审核3月5—3月7日三天期间,市职改办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复审,申请人如有资格复审方面的疑问请拨打12333进行咨询)

  (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cshrss.gov.cn/)”及时公示复审结果,接受举报。

  (三)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请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www.hunanpta.com)”和“长沙考试网(http://www.csks.gov.cn/)”上的证书发放公告,按公布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资格证书。

  附件:工作年限证明模板

  长沙市职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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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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