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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题第四套9

更新时间:2013-12-19 16:20: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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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81(2006)甲、乙双方签订某特种材料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应于2006 年3 月1 日前向甲方交付该种材料1000 吨,每吨2800 元。乙方因故于2006 年5 月1 日交货。此时政府调整指导价格为每吨2600 元。甲方遂要求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 乙方拒绝。则关于结算价格的认定,正确的是( )。

  A.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应按合同价格结算

  B.因合同签订在政府调整价格之前,故应按调整前的价格结算

  C.乙方迟延交货,故应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

  D.乙方迟延交货,只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

  参考答案:C

  38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不包括( )。

  A.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

  B.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C.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D.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参考答案:A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等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当事人互负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同时,当事人只有通过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来对抗对方在本合同中的不履行,而不能用一个合同中的权利去对抗另一个合同。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只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才具有行使抗辩权的基本条件。4.对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出履行前,可以拒绝履行;当对方履行或提出履行时,应当恢复履行。

  383(2007) 因工程需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两台切割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6年9 月5 日前交货,货到后,一周内付款。但在9 月5 日前,乙只交付了一台切割机。基于此种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表述是( )。

  A.乙在交付一台切割机的同时,可要求甲付全部货款

  B. 甲、丁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C. 若乙只交付一台切割机,甲有权拒付一半货款

  D.若乙逾期未交货,甲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均构成违约,各自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C

  384.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30 万元备料款后一周内进场。现发包人未支付备料款,而要求承包人先进场。承包人调查后认为发包人已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予以拒绝。本案中,承包人的行为属于( )。

  A.违约行为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C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债务应基于同一合同。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债务履行的顺序可能基于法律规定,也可能基于当事人约定。如果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先履行抗辩权。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适当、全面地履行债务,则后履行一方就没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应当依约履行自身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385 (2010)在某建设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 个月内支付材料款,期间,建设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应商遂暂停供应建筑材料,要求先付款,否则终止供货,则供应商的行为属于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参考答案:C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不安抗辩权的双方债务应基于同一合同。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如果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则只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只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可能严重危及履行顺序在先当事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先履行方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就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86.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货到后乙方付款,甲公司听说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就中止了发货,后经证实是谣传。甲公司的行为属于( )

  A.违约行为

  B. 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 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D.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A

  387 (2011)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C、丧失商业信誉

  D、企业负有较大债务

  E、转移资产以躲避债务

  参考答案:ACE

  388(2009)甲施工企业与乙起重机厂签订了一份购置起重机的买卖合同,约定4月1日甲付给乙100万元预付款,5月12日由乙向甲交付两辆起重机,但到了4月1日,甲经调查发现乙确已全面停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甲可以(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终止合同

  C、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

  D、请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E、转让合同

  参考答案:CD

  389. 建设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了设备供应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到货后建设单位后悔出价过高,便借口该设备存在设计缺陷,通知供应商暂缓付款,并退还设备要求重新设计制作。

  (1)本案中,建设单位行使的是( )

  A、抵消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法定解除权

  参考答案:B

  (2)如供应商坚持认为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设计缺陷。其可以通过( )将该设备予以提存。

  A、仲裁机构

  B、鉴定机构

  C、公证机构

  D、质量监督机构

  参考答案:C

  390 (2011)甲欠乙50 万元工程款,乙又欠丙20 万元贷款,因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又不能还丙的欠款,为此丙起诉甲支付欠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甲

  B、丙起诉甲是在行使代位权

  C、丙起诉甲以50 万元为限

  D、丙的起诉费用由自己承担

  参考答案:B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特征如下: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这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否则代位权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此,如果合同未成立、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或者合同关系已经被解除,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的可能。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是债务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条件,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代位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含义包括如下两方面: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即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超过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债权人不得就超过的部分行使代位权。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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