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内建造字39号
内蒙古建设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职责,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称工程造价,是指各类建设项目人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也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管理专职机构,是指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专职机构,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直至工程竣工结算及其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的管理。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设计、监理、咨询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事与其相关的工程建设建筑经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主要职责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地方的有关规定、办法和细则;负责自治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管理、解释,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工程建设其他有关定额。负责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的编制及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审定各盟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台班等的预算价格。发布全区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
负责工程造价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建立全区统一的工程造价管理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接受委托对工程造价概预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工程造价审查、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管理;
负责对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的考核、资格认证、执业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根据需要参与对自治区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总概算、预结算的审核及招标工程的评标工作;
负责组织制订的完善全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各盟市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工作;
为建设工程提供造价方面的信息、咨询、监理服务。接受司法等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提供鉴定依据。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盟市情况,制定盟市造价管理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在总站授权范围内,负责本盟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解释;
负责本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和适用于五级施工企业的费用定额的编制和管理,测算发布价格信息、造价指数和其它工程造价动态管理规定;
根据本盟市实际情况,测算和审批适用于盟市的补充定额,并报总站备案,对跨地区使用的补充定额提出编制意见及补充定额,报总站审批后颁发执行;
配合总站组织概预算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本盟市概预算人员的验证和持证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参与本盟市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总概算、预结算的审查及招标工程的评标和合同价款的管理工作;
及时搜集反映定额执行中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补充、修改的资料,搜集整理和分析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建立本盟市工程造价资料数据库,及时发布工程价信息;负责监督、检查本盟市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调解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盟市工程造价审查、咨询等中介机构进行资质初审和从业管理、监督;
为本盟市建设工程提供造价方面的信息、咨询、监理服务。接受司法等部门的委托,对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提供鉴管理依据。
完成总站交办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其它任务。
工程造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授权单位,制定颁发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及计价和调整造成价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现行关于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和制定、管理权限,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执行自治区统一颁发的各类概预算定额(各盟市单位估价表)和与其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专业工程执行各专业部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自治区统一定额(各盟市单位估价表)和与其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适用于全区范围的补充定额、定额的基价调整、人工费调整、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调整、间接费调整以及其它有关的动态调整规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审批、颁发和管理,并报国家建设部备案。各盟市材料预算价格和适用于五级施工企业的费用定额,依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由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审批、颁发和管理,并报总站备案。各类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盟市造价管理站测算审批,报总站备案。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管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依据国家或地方的投资估算指标进行编制,并考虑建设期设备、材料价格、利率、汇率的变化等动态因素。
投资估算须按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报批之前须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由设计单位编制,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批准后的总概算为项目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编制概算应考虑各种价格变化动态因素,不留缺口,初步设计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时,须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决策。
施工图预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当施工图预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须对原概算进行修正时,报请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业主)应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负责。在决概算的范围内组织建设。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凡不具备控制与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其他中介组织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建设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先作经济分析,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签证后右在概算范围内进行变更并调整工程造价。
资质与资格管理
凡在自治区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审核、咨询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必须按规定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审批手续,领取资格,证书,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审核、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该项营业内容。
严禁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以个人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审核、监理、咨询等活动。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中直接从事工程造价审查、审核、监理、咨询的有关人员,均应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专业资格证书》。对持证保同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考核及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管理。持证人员编制的工程预、结算,必须有本人签章并注明证书号码,无证人员编制的工程预、结算或无签章和证书、号码者,有关部门在审查工程预、结算时,不予承认。
第四章 附则
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盟市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结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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