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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六章教材考点: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8-08-24 10:39: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2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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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节 房地产抵押管理

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为价值权而非实体权。设定抵押权后,并不转移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设定抵押后,房地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抵押人,抵押人仍可以对抵押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抵押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限制。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地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地产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房地产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完好,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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