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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教材考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更新时间:2018-10-11 13:34: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0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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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三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水平,1998年,原建设部发布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64号)。2001年原建设部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以原建设部令第100号重新发布。2006年3月7日,经原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原建设部发布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概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

根据《资产评估法》,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 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就房地产估价师而言,从事房地产估价,应当加入房地产估价机构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种类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撤销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需由当事人申请;注销注册可南当事人申请{也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权直接作出;撤销注册由国 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直接作出。

(四)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条件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达到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受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 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为现职公务员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试行网上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建办房[ 2016] 50号),自201 6年10月20日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试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应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网址:gjscxt.cirea.org.cn.以下简称系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使用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按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注册完成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申请人邮寄注册证书。在此期间,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本人的注册申请受理状态、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

申请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注册的,应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六)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上传的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采用jpg格式,并确保图像清晰完整。申请人不得通过伪造、更改等手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原件,以备检查。

1.初始注册需提交:初始注册申请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的影印件。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还要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需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表、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影印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的影印件。

离退休人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中不需要提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但应分别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的影印件,所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同意其在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的书面意见,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的影印件。

(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决定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八)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延续3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的注册有效期,仍为原注册有效期。

(九)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遗失注册证书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十)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及时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交回注册证书,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1.注册证书失效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一)房地产估价师撤销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予以撤销注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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