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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估师复习:房产税

更新时间:2009-11-24 15:18: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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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 产 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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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产权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者为纳税人。

  二、课税对象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三、课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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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汁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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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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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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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是,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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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

  (7)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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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中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9)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税。

  (10)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白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11)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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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地产估价师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由黑敬祥等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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