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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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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解释】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规定。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很多立法对此都有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其物。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占有人的抗辩:(1)占有人或者作为其权利来源的间接占有人对所有权人有权占有时,占有人可以拒绝将物返还。间接占有人对所有权人无权将占有让与占有人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将物返还于间接占有人,或者在间接占有人不能或者不愿重新承担占有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将物返还于自己。(2)根据第九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让与返还请求权而受让的物的占有人,可以其对受让的请求权享有的抗辩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正当占有人的责任:(1)如果不存在第九百八十六条至第九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以果实依通常经营方法不能认为是物的收益的为限,占有人应当根据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将收取的果实返还;此外,占有人既不负返还收益的义务,也不负损害赔偿义务。(2)对占有人保留收益期间,适用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追诉权:占有物在物的所有权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土地上时,物的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人享有第八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请求权。瑞士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1)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2)其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返还所有物之诉:物品的所有人可以向占有或持有物品的人要求返还所有物;在提出返还请求之后,如果由于占有或持有物品之人的行为丧失了对物品的占有或持有,则物品的所有人还可以向他们提起返还所有物之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承担为原告追回所有物的责任并且承担追回所有物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在无法追回的情况下,除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外,还要向原告支付相当于物品价值的价款。如果物品的所有人直接从现占有人或持有人处取得了物品,则应当将获得的补偿金退还前占有人或前持有人。意大利民法典规定返还所有物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基于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不在此限。我国中国台湾“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八百二十条规定共有人请求权之行使: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为共有人全体之利益为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

  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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