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师备考:估价对象
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ny)即估价客体,也称为被估价房地产(propeny Being appraised)、估价标的,当为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某种房地产权利时,例如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时,可称为被估价权利,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需要评估其价值的房地产或房地产权利及相关其他财产。尽管房地产的基本存在形态在理论上只有土地、建筑物、土地与建筑物的综合体(简称“房地”,具体可表述为“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三种,但现实中的估价对象是丰富多彩、复杂多样的。
建筑物已开始建造但尚未建成、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即通常所说的“在建工程”,可以成为估价对象;也有要求对正在开发建设或者计划开发建设、但尚未出现的房地产,例如通常所说的“期房”(虽然称为期房,但实际上包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估价;还可能因民事纠纷或者理赔等原因,要求对已经灭失的房地产,例如已被拆除的房屋、已被损毁的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对象也可能是房地产的某个局部,例如某幢房屋中的某个楼层,某幢住宅楼中的某套住房。估价对象还可能是现在状况下的房地产与过去状况下的房地产的差异部分,例如在预售商品房的情况下购买人提前装饰装修的部分,在房屋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装饰装修的部分。另外,房屋拆迁估价要求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单独处理。房地产估价中也可能含有房地产以外的、作为房地产的一种附属财产的价值,例如为某一可供直接经营使用的旅馆(宾馆、酒店等)、餐馆、商场、汽车加油站、高尔夫球场等的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估价,其评估价值除了包含该旅馆、餐馆、商场、汽车加油站、高尔夫球场等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价值,通常还应包含房地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家具、电器、货架、机器设备等的价值,甚至包含特许经营权、商誉、客户基础、员工队伍等的价值,即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价值评估或称企业价值评估。
概括起来,房地产估价对象有土地、房屋、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
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valuationdate,appraisaldate)也称为价值时点,通常为价值日期(date of value),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由估价目的决定的需要评估的价值所对应的时间。由于同一房地产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价值,所以估价必须弄清并说明是评估估价对象在哪个特定时间的价值。这个特定时间就是估价时点,一般用公历年、月、日表示。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估价时点不是可以随意确定的,应当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并且估价时点的确定应在先,评估价值的确定应在后,而不是先有了评估价值之后,再把它定义为某个时间上的价值。有关估价时点的确定等内容,见本书第五章第五节“估价时点原则”。
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types of value)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价值的种类,二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由估价目的决定的需要评估的某种价值——特定价值。房地产估价虽然总的讲是评估房地产的价值,但因为价值的种类很多,每种价值的含义和大小不同,所以针对一个具体的估价项目,不能笼统地说是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而应弄清是评估哪种价值,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同一估价对象可以有不同类型的价值,即同一估价对象的价值并不是唯一的。但同一估价对象的具体一种类型的价值是其在相应的估价目的特定条件下所形成的正常值,理论上它是唯一的。例如,同一宗房地产,在买卖的情况下虽然实际的成交价格有高有低,但客观上有其正常的买卖价格;在征收征用的情况下虽然实际的补偿金额可能有多有少,但客观上有其合理的补偿金额;在抵押的情况下虽然不同的人对抵押价值有高低不同的见解,但客观上有其正常的抵押价值。而上述正常的买卖价格、合理的补偿金额、正常的抵押价值,彼此之间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快速变现价值、谨慎价值、在用价值、残余价值和投资价值。有关价值类型的详细内容,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房地产价格和价值的种类”。
估价依据
估价依据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颁发的有关部门规章和政策、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国家机关颁发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以及房地产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意见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地方标准等。例如,《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等。
广义的估价依据还包括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掌握、搜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为了使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可靠,估价师应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其知悉的估价所需的估价对象权属证书、开发建设成本、运营收入和费用等情况和资料,并要求委托人声明其提供的情况和资料是真实、合法的,没有隐匿或虚报的情况;估价师还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还需要说明的是,估价标准特别是国家标准是估价的底线,是最基本或最低的要求。鼓励估价机构制定严于估价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实际估价中也要严于估价标准的要求,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有所创新。
估价假设
估价假设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估价师对那些估价所必要、但尚不能肯定、而又必须予以明确的前提条件作出的某种假定,以及对于由估价目的决定的评估的估价对象状况与估价对象现状不同之处作出的说明。例如,在评估一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价值时,在该地块的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对其作出的假定。
合理且有依据地说明估价假设,既体现了一名合格的估价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又反映了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其作用一方面是规避估价风险,保护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另一方面是告知、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保护估价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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