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10月24日至11月11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人员):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琼财会〔2019〕1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
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为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2020—2022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且取得成绩合格单的人员。
(二)符合《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三)完成近五年会计人员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在我省完成或符合全部学分抵减要求。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或转岗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三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
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学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证书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材料
(一)单独提供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电脑填写并双面打印但不得改变表格形状和页码,一式两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以下同)
(二)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经现所在单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逐页标注流水号页码:
1.目录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3. 诚信承诺书(附件3)
4.个人综述材料: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情况总结,字数不低于3,000字。
5.《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4)
6.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
(1)《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单(含成绩单)、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申报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5)。
(3)2018-2022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截图。2018-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查询方式。
(4)2021-2022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委员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兼)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6)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证书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撤销的,或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7.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2年9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8.政策理论水平材料。其中:财会专业著作、编著和译著(均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前言、正文和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等;财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用彩笔对本人所著论文名称加以标识)、正文全文、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等;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需提供报告内容全文、被认可或采纳以及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的佐证材料等;课题研究材料一般应包括立项结题资料、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情况(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同行专家鉴定且得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以及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的有效证明等。
9.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申报直接评审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年报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不含验资、内控鉴证、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以下同)复印件材料(含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果表,双面复印),或省部级以上(含本级,以下同)重点项目的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材料,服务对象规模及认定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证明材料等。其中:主持上市公司、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报审计或资产评估的,签证报告1-7份;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审计或资产评估,或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报审计或资产评估的,签证报告1至22份。
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申报认定评审的,需提供本人近三年连续为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上市公司、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经济案件等出具的签证业务报告(不含验资、内控签证、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上市企业、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的签证报告优先,双面复印签证报告全部内容,以下同),以及服务对象规模、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经济案件级别的材料证明等,同时需提供本人累计十年(含)以上的如下专职执业证明资料:(1)逐个年度打印的完整社保缴纳记录(以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的记录为准,社保缴费记录应与工作经历一致);(2)每年度至少5份由本人签字的签证业务报告(双面复印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果表即可)。
10.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6)
三、材料审核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
核鉴定,对申报人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不予受理。经公示和核实后的材料,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评审条件审查表》作出相应审核意见,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作出意见,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申报人的胶装成册材料上加盖骑缝章。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
“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CSSCI期刊目录检索”“SCI,E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人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除本人发表文献)不超过30%的才能申报,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并在检索页上作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受理。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且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四、申报程序
本省评审权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初审并作出意见后直接报送材料;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见附件6,装订于胶装成册材料末一页)后,方可报送材料。
申报人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
五、时间安排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11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或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近三年受到上交所、深交所、监管部门、协会等处罚惩戒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并出具相应的空岗证明。
(二)省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全省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采取划定合格率或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高级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人才发展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1703室(会计处)
联系人:吴鹏飞
电话:68531650
附件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附件3: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
附件4:评审条件审查表
附件5:工作证明
附件6:委托评审函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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