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 > 环境影响评价师《防洪法》复习讲义

环境影响评价师《防洪法》复习讲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本章考纲要点:

  ( 1 )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 2 )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防洪法》1997年颁布1998年实施

  一、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第27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第29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招生简章>>>   考后学员交流反馈>>>

?2010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网络远程辅导方案
?课程将全部采用宽频教学,现在报名,立即上课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问答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查询

环境影响评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环境影响评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境影响评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