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章考纲要点
(1)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2)熟悉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
(3)掌握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4)了解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增)
(5)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6)熟悉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增)
(7)熟悉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受的处罚;(增)
(8)熟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受的处罚;(增)
( 9)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准则。(增)
§1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一、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1、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2、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最早规定了“三同时”制度。
3、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4、1998年《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
第16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18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23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既包括环保设施的验收,也包括环保措施的落实。这两个方面是有联系的,措施往往包括设施。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第13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现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根据。该《办法》中强调了设施的三同时以及措施的落实。
1、环保设施主要有: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
2、环保措施主要防治污染和对生态破坏的措施,例如水污染防治中,减少和消除污染源排放的废水量是措施,它不仅建设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也包括废水利用和回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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