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一)
《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一)
本章考纲要点:
( 1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 2 )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 3 )了解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 4 )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 5 )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 6 )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 7 )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公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注意:根据第95条规定: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是构成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即包括一国的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我国的渤海、胶州湾、吴淞口、珠江口和琼州海峡等等均属于我国的内水,适用于本法。
领海:领海是邻接我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据领海基线24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
大陆架:为我国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200海里。
二、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海防法》第95条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2、内水: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3、滨海湿地: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它是海陆相互作用的重要地带,也是河流入海的重要地带。滨海湿地是鱼类、贝类等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场所。在一定条件下,滨海湿地能够稳定沉积物,吸收、过滤污染物,同时也能控制与调节风暴潮和洪水。滨海湿地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价值。本法明确了滨海湿地的概念,对依法保护滨海湿地将起重要作用。 )
4、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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