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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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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关于承诺
复习提示1:承诺应该具备的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要约人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4项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 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不具备上述任何一个条件,这种行为都将被看作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复习提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人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复习提示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复习提示4:承诺的期限: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达到。
复习提示5:承诺的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复习提示6: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复习提示7:对于承诺超期的处理
  合同法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候就超期了,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按照新要约来处理,但是要约人及时承认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候没有超期,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这种承诺一般认为是有效承诺,但是要约人及时否认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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