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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六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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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
  复习提示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
  复习提示2: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授权和代理人的接受委托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
为便于学习,现将有关概念列表对比如下:
知识点
内容
1.代理概念
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涉及三个人。
2.代理种类
(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代签工程合同)。
(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
(3)指定代理: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适用范围
(1)法定代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指定代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复习提示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而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原无权代理为合法代理,行使拒绝权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复习提示4: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复习提示5: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1)未经追认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
  (3)合同被追认之前,经善意相对人撤销而合同归于无效。
  情况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
  情况2:第三人不知情,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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