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道路、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归业主所有,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致。《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3.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在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作法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从易于操作,减少纠纷和保护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典型试题:
保证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酬金制要求业主按照( )的约定,先行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付物业服务支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3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二、请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3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13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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