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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更新时间:2014-09-15 09:33: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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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教材重点,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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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委托监理合同的生效之日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2.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时]的时间。

  3.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应经[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变更。

  4.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监理工作].

  5.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6.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目前]通知对方。

  7.委托监理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9.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若[14日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若[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

  10.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责任。

  1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直辖市,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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