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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更新时间:2014-11-25 13:39: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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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考点: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暂停施工的原因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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