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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深圳考点现场确认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1-25 13:49:1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3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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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2018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18年各地区临床助理医师考试报名已陆续开展现场确认工作。环球网校整理关于2018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深圳考点现场确认工作的通知,希望对您的报考有所帮

  根据2018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18年各地区临床助理医师考试报名已陆续开展现场确认工作。环球网校整理“关于2018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深圳考点现场确认工作的通知”,希望对您的报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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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核时间。

  2018年1月27日-2月9日(上午9:00-11:40,下午14:00-18:00,具体安排见附件)。

  为使考点审核工作有序进行,避免考生过分集中而延长等候时间,请各试用机构组织考生严格按照深圳考点现场审核时间安排表(附件6)的要求进行。

  (二)审核地点。

  深圳市卫生计生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1栋二楼(地址: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大院,咨询电话:13631655263)。

  (三)现场资格审核需提交的材料。(请按顺序排列)

  1.封面页:《医师资格考试广东考区考生报名材料清单》1份(由考生登录“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暨资格审核信息系统”自行打印,网址:http://jy.gdwsrc.net),并由考生本人手写签名确认。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现场报名时,由审核人员打印)。

  (1)考生本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制证要求。

  考生签名确认后的报名申请表一经涂改,必须重新打印,并由考生本人重新签名确认。

  (2)部队考生须由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函原件(均盖公章)1份。

  3.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请复印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背面)

  要求: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所有对应信息一致(如:毕业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入学及毕业时间等)。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出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如属下列情况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报考学历的学制显示为分段培养的,需提交各阶段学历毕业证书。

  (2)持《中专自考毕业证书》报考的,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相同时间段的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3)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a.入学时为军人身份的复员或转业、退伍军人,提交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复印件;

  b.军队学历为大专及以下学历,且毕业证书上有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需毕业学校加盖公章);

  c.军队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4.学历鉴定相关证明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

  (1)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的,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考生可在教育部指定的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按方式一(考生进行实名注册后,登陆学信档案,进入在线验证栏目申请)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该备案表应保证在4月30日前为可在线验证状态。

  (2)持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的,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

  (3)所持的报考学历为分段培养学历的,各阶段学历均应附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高等学校学历)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4)中国公民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6)以研究生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港澳考生来往内地和中国台湾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不含户口本)。要求如下:

  (1)港澳台考生须同时提交其港澳台本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3)报名期间身份证丢失的,可暂以“临时身份证明”(应含考生相片)代替。

  (4)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同时复印在A4纸上。

  6.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附件3)原件1份。

  要求:

  (1)该考核合格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合格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3)试用期内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市),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4)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

  7.经市医师协会确认备案的《深圳考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复印件)或2017年准考证复印件。

  (1)确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应由试用单位书面陈述未予备案的原因,同时提交试用单位2017年10月-2018年2月期间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缴纳社保单位应与试用单位一致。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已在原试用单位报备案的(省内流动),除提交在原试用单位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复印件)外,还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原试用单位为省外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4)未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深圳考点2018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231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也不能提交试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的人员,由我市考点负责核实考生的试用情况。经我市考点核实确符合报考条件的,统一填报《未备案但考点确认符合试用期规定考生花名册》。

  8.试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需提供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包括副本首页、最近的校验记录和有效期变更记录);试用单位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该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试用单位公章。

  要求:

  (1)考生试用期间该试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试用单位必须有与考生报考类别一致的诊疗科目;

  (3)考生有多个试用单位的,同时提交相应试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除第1-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附件4)原件1份。

  要求:填写该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与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致。试用期内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市),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2)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要求:本次报考的类别应与原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3)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要求:《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上的试用单位一致。

  10.部分考生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试用单位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如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还应提交执业地点为该试用单位,且类别一致的带教医师(执业医师级别)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试用单位公章)。

  (2)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开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

  (4)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可自行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实习单位所在地报考。

  (5)颁发考生毕业证书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办学资质的要求,与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应提交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6)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

  报名材料整理及装订要求:请考生按以上顺序并以A4纸规格将现场资格审核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所申报材料复印件上的相片、印章、字符等必须与原件一致,完整且清晰可辨。

  注意: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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