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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条件

更新时间:2010-06-12 16:40: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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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一、符合报名条件情况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情况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特别说明:

  1.成教学历是否可以报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附: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通知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通知

  注: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卫生局!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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