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试教材变化
更新时间:2019-12-06 14:24: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
收藏
临床执业医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摘要 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应试指南已经公布,跟2019年相比有较大改动,为方便考生了解教材变动的具体情况,本文整理分享“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试教材变化”内容如下,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相关推荐: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教材变化(汇总)
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预计将于2020年8月底开考,距离考试还有大约十个月的时间。但是小编这里提醒大家,如果想要顺利通过考试的话,一定要尽早开始复习哦!有意向报考明年考试的小伙伴们可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以便能及时获知考试报名时间!
卫生法规教材变化如下:
页码(2020) | 2019年指南 | 2020年指南 | |
202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 新增:“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 |
||
239 | 新增“第十四节 医疗纠纷预防和出来条例”整节内容 | ||
242 | 新增:“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药品管理发》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 | ||
242 | 《药品管理法》有总则、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法律责任、附则10章,共104条。 | 数据变动:“附责12章,共155条” | |
243 |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新增: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表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
243 | (二)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修改为:(二)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①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④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⑤超过有效期的;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清洁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
243 |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243 |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
以上内容就是环球网校分享的“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试教材变化”的全部内容,更多考试精华复习资料,点击下方按钮可免费下载!
编辑推荐
最新资讯
- 2024年重庆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考试缴费截止时间:7月5日2024-07-04
- 2024年临床执业医师新版考试大纲有哪些变动?2024-04-23
- 2024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新版大纲免费下载2023-12-15
- 2024年临床执业医师新版考试大纲:常见问题及解答2023-12-13
- 临床执业医师第二站考试大纲2022-09-06
- 2022年临床执业医师分阶段考试大纲2022-09-05
- 2023年临床执业医师复习大纲2022-09-02
- 临床执业医师考纲有什么内容?2022-09-01
- 临床执业医师考纲包含哪些考点?2022-08-31
-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 考纲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