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监督管理
更新时间:2017-09-20 12:59:27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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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监督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监督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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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监督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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