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备考知识点: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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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作为一个由法律规定的特殊机构,其职责也是由法律明确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还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这里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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