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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之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附则

更新时间:2014-01-02 16:14: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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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货法律之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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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基于期货经纪业务向客户提供咨询、培训等附属服务的,应当遵守期货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资格条件和监管要求等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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