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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私有财产继承

更新时间:2013-12-05 23:01: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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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私有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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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 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继承权;

  (2) 子女:婚、非婚、养和继;

  (3) 父母:生养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同父母,异父或母、养继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6) 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继承顺序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不均等分配;

  A、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予以照顾;

  B、进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C、对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3)继承人协商统一的不均等分配。

  继承人协商遗产的分割方法,协商不成则调解或诉讼。

  ※二、遗属继承的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

  1、遗嘱继承的内容

  (1) 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 明确遗产的数量名称及分配方法;

  (3) 规定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的附加义务;合法可履行。如果是债务不得超过遗产。

  (4) 指定补充继承人;

  (5) 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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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

  (2)自书遗嘱;最常见,不需要见证人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并签名

  (4)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5)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下方可,过了危险期必须书面或录音,口头无效。

  3、 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有效

  (1)有遗嘱能力;

  (2)真实自愿的意思;

  (3)内容合法;

  (4)符合法定形式

  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立的遗嘱;(整体无效)

  (2)受逼、受骗所立遗嘱;(整体无效)

  (3)伪造的遗嘱;(整体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部分无效)

  (5)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

  (6)处分不属于自己的遗产部分内容无效。(部分无效)

  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

  1、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生效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不得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受赠人没有丧失受赠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 )

  (4)受赠人不能先于遗赠人死亡;

  (5)遗赠标的客观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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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遗赠扶养协议 (先遗赠扶养后遗嘱)

  (1)签订抚养协议即承担遗嘱人的生老死葬义务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双方都得遵守扶养协议,否则支付供养费或取消受遗赠权。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2、时间确定: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发生意外事故起两年,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

  (二)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1、应在继承开始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2、接受和放弃的方式:

  (1)接受方式;书面口头默示方式做出,可由本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

  (2)放弃方式;必须明示,以书面形式或者可被证明的口头方式。

  3、接受和放弃的效力:

  (1)一经决定不得撤销;处理前或诉讼中提出理由由法院裁定,处理后不得反悔;

  (2)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前。

  (三)遗产分割

  1、分割原则

  (1)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3)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4)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5)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的效力;

  2、分割方式

  (1)依被继承人的指示分割

  (2)共同继承人协商分割

  (3)人民法院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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