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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4)

更新时间:2010-09-03 09:32: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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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和形式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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