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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转发《的公告>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3-28 16:51: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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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中税协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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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中税协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管。各地要督导所辖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加强监管,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二、对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要纳入税务师事务所年检范畴,作为年检的一项重要检查指标。

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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