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中基坑应按一级基坑进行监控。
理由: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本基坑深8.5m,虽小于10m,但北侧跟某住宅楼距离仅7m,按第3)条判定该基坑为一级基坑,故应按一级基坑监控。
(2)事件二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基础工程验收不妥当。 理由:基础工程验收属分部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本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还应包括如下人员: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
(3)事件三中有如下不妥之处: 不妥之处一:将小砌块充分浇水湿润。 正确做法:不应充分浇水,当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砌筑施工。 不妥之处二:外墙转角处的临时间断处留直槎。 正确做法: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4)事件四中主梁、次梁、板钢筋的上下放置正确顺序为:板的钢筋在上,次梁的钢筋居中,主梁的钢筋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