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理由:因为《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所以幕墙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2)合理。 理由:因为幕墙公司是分包单位,《合同法》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幕墙公司与铝塑复合板生产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应予解除。
(3)不可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8条规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重新检验合格,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费用和工期延误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4)幕墙属于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幕墙工程又有外墙面的防渗漏问题,对于它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本工程《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错误。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本工程保修期限应为2年,墙面防渗漏保修期限应为5年。本工程的《保修书》中质量保修内容、期限均违反规定,应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