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中,建设单位不应支付脚手架费用。 理由: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投标报价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没有明确要求此部分费用,则根据清单报价的原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工程施工内容和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不予调整。 (2)事件二中,建设单位应支付提前停工的损失费用。 理由:本案工程比原计划提前停工,此部分风险属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3)事件三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各项索赔分析如下: 1)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停工9d工期索赔成立; 设计变更属业主承担范围。 2)因罕见暴风雨导致的2d工期索赔成立; 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 3)因石材不能到场造成的工期延误索赔成立; 因石材属甲供材,其延误由建设单位负责,但索赔时间不是l0d,此工作仅影响总工期6d,故只能索赔6d。 4)因其他材料进场不及时造成的2d工期索赔不成立; 其他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属施工单位组织不力,索赔不予支持。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最后得到的工期索赔应为:9+2+6=1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