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理。 理由:因为该部分工程量超出施工图纸的范围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只是认可承包商保证施工质量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而相关费用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3)对两项索赔事件应做如下处理:
1)对孤石的索赔,由于地质勘探报告未指明,施工单位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变化引起的索赔分两种情况处理:对于前期季节性雨季的影响应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索赔问题。索赔处理原则:被冲坏的历史道路、管网以及已完工程的基础和工程清理、修复作业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损坏的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