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基坑最小降水深度为7.5m。降水宜采用喷射井点降水方式。
(2)该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是采用土钉墙支护,垂直开挖。 从技术方面分析,造成基坑坍塌的主要因素有:
1)基坑(槽)开挖侧壁放坡坡度不够,或通过不同的土层时,没有根据土的特性分别放成不同坡度,致使边坡失稳而塌方;
2)在有地表水、地下水作用的土层开挖时,未采取有效地降排水措施,土层湿化,内聚力降低,引起塌方;
3)边坡顶部堆载过大,或受外力震动影响,使边坡内剪切应力增大,土体失稳而塌方;
4)土质松软,开挖次序、方法不当而造成塌方。
(3)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的要求,本基坑支护工程还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施工方案、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边荷载、基坑监测和作业环境等。
(4)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妥当。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深基坑工程,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不妥当。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组织实施不妥当。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故本案例中深基坑专项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批后组织实施。
(5)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 50326-2006,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经理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进行。 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