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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十三章重点:依法清收

更新时间:2013-12-10 16:08: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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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十三章重点:依法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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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规清收

  根据是否诉诸法律,可以将清收划分为常规清收和依法收贷两种。常规清收包括直接追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等方式。常规清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分析债务人拖欠贷款的真正原因,判断债务人短期和中长期的清偿能力;其二,利用政府和主管机关向债务人施加压力;其三,要从债务人今后发展需要银行支持的角度,引导债务人自愿还款;其四,要将依法收贷作为常规清收的后盾。

  依法清收

  采取常规清收的手段无效以后,要采取依法收贷的措施。依法收贷的步骤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胜诉后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则无须申请强制执行。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也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1.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银行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财产保全

  银行在依法收贷的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两方面作用:一是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二是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但是,申请财产保全也应谨慎,因为一旦申请错误,银行要赔偿被申请人固有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债权银行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债务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银行的申请裁定或者在必要时不经申请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强制执行

  5.申请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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