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建《法律法规》考后分析
一、总体分析
1、今年一建法规考试知识点考查全面深入到所有细节领域。
2、理论深度简单,对学员细节知识内容的把握要求较高。
3、没有超纲题目。
4、细节题较多,很多细节考题不是考查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或逻辑理论或重要总结,而是就其中某一处不起眼的语句进行考查。
二、详细解读
(一)考查全面,第一章:31分(19单+6多),第二章:8分(5单+2多),第三章:11分(7单+2多),第四章:16分(8单+4多),第五章:8分(6单+1多),第六章:18分(8单+5多),第七章:19分(9单+5多),第八章:18分(8单+5多)。
(二)有争议的题目有两道,第76题和第81题。
【2018·76】关于调解文书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B.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C.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益
D.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E.仲裁调解书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答案】A
【解析】
A正确,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B选项有争议,虽然B选项的说法符合教材原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是教材原文中所指的“法律约束力”是错误的说法。法律约束力指法律效力,是在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前提下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并非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所以,从正确的理论来讲,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是私民事主体之间内部的约定行为,在主体内部产生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加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因此,虽然B选项与教材的说法吻合,但是建议不要选。
C错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错误,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协议,即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E错误,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18.8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6 人
B.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和生产需要有关,与企业设备管理无关
C.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D.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不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答案】AC
【解析】
B错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D错误,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选项的说法本身正确。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但在该规范中,还有针对分包工程的特殊情况规定,亦即第14条第2款规定:“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 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规范中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不一致且有部分冲突。我们可以分析命题老师的意图中,E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从规范的严谨度来讲,E选项的说法也不是绝对正确的。且法规科目出题考试往往考查特殊情况,本题又是多选题,所以即便E选项是正确的说法,但是也建议不要选。
(三)个别偏题,以前真题从未考查过的点和一些细小的点,今年有所考查。如:
【2017.88】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C.即时结清的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D.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答案】AD
【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错误,是接受货币一方而非给付货币一方。
C错误,是交易行为地而非标的物所在地。
E错误,是被告住所地而非当事人双方住所地。
(四)记忆型题目较多,但是理论相对简单,几乎都为教材原文。例:13、18、19等。
(五)分类归纳题目太多,这类题目本身法律意义不大,但考查学员的记忆能力。如:
【2018.3】下列法人中,属于特别法人的是( )。
【2018.11】下列法律责任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
三、命题趋势分析
总体来说,今年法规的考试难度适中,考查方向较广,考查的综合性、全面性以及对于知识的理解和记忆相比以往难度有所降低,但是考查学员掌握细节能力有所提高。针对这样的趋势,大家在学习中更要认真、踏实,理解记忆,体会知识的纵深内涵,在一建考试中更好发挥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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