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2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2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律特征与订立原则』
1.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法律特征(四特征) |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
2.合同的分类(六大类)
分类依据 |
合同类别 |
内涵 |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名称 |
有名合同 |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直接适用该类合同的相关规定) |
无名合同 |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 |
|
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给付义务 |
双务合同 |
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形成对价关系,如施工合同 |
单务合同 |
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
|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 |
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如买卖合同 |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
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 |
|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
要式合同 |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 |
不要式合同 |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
|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
有偿合同 |
一方得到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 |
无偿合同 |
一方取得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如赠与合同 |
|
按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
主合同 |
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
从合同 |
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质上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合同订立的两大阶段
2.要约与要约邀请
3.要约的相关规定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6.承诺的相关规定
7.建设工程领域重要文件的本质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如登记)
9.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
2.暂停施工
3.暂停施工或工期拖延等情况下赔偿判定原则(是否为承包人原因)
4.竣工日期
5.特殊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工程价款的支付』
1.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
签订补充协议
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合同法的原则执行
2.价款或履行期限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
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合同类型)
4.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处理
5.工程价款的结算
6.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
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8.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个合同)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内涵
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补偿性原则)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3.赔偿损失的数额与范围
4.约定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处理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2.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五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4.免责条款
5.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变更
3.合同权利的转让
4.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况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和人身相关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不得转包)
5.合同义务转让
6.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四大类十六字口诀)
4.撤销权的灭失(二选一)
5.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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