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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3-04-19 17:30:0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74收藏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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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介绍了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申请规定、注册有效期规定、注销注册与遗失补办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办法。

一级建造师是我国建筑行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注册管理机构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受理和初审的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和审批机构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于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民航、通信与广电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则由各专业相关的国家部门负责。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该首先受聘于相关企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人事关系证明。一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人事关系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等。申请延续注册必须完成继续教育,申请时间应在期满30日之前。有关一级建造师注销的规定,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明确说明。申请注销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证书原件、执业印章、符合注销要求的证明材料。而证书或者印章丢失之后,可向所在身份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需要的证明材料有:《遗失补办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以上是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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