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精讲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更新时间:2012-11-21 0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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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精讲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精讲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上的质量进行检查;
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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