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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98)

更新时间:2013-06-14 15:14: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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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98)

  1Z302032 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此权利予以了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自然就是无效的。

  [重点解析]

  1.这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和后文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区别。

  2.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个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仅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不再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强制性规定。

  4.无效的免责条款很适合命题,需要注意掌握。

  1Z302033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重点解析]

  1.前面学习过的有效合同的四个条件有哪些?我们回忆一下: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2.当所签订的合同不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时候,就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可能有三个结果:

  (1)是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是被变更,合同的内容趋于合理。

  (3)是不变,也就是当事人不去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愿意按照原合同履行,则原合同有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条件需要牢牢掌握住,特别是要和构成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对比记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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