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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43)

更新时间:2013-06-14 11:19: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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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43)

  201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专题一级建造师重点内容解析汇总    

  三、签订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重点解析]

  上面这段文字需要很好地掌握。尤其需要注意掌握:

  1.什么时间内要签订合同。注意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而不是收到之日起30日内,也不是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

  2.按照什么签订合同。

  3.不得订立阴阳合同。

  4.互相提交的是什么担保。

  5.什么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Z301059 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亡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招标组织形式的权利,但由于招标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因此,招标人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即“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自行招标。对此,原国家汁委2000年7月1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掌握:

  1.招标的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2.理解《招标投标法》第12条即可。

  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或者不愿自行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招标人进行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重点解析]

  此处对第13条理解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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