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一级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备考资料 >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12)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12)

更新时间:2013-06-18 16:07: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12)

  201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专题一级建造师重点内容解析汇总    

  四、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103条,自提存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归债权人。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保管提存标的物,有权收取提存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入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免除债务指债权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抛弃自己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免除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丧失处分权(如债权人破产了)就不得任定为免除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意思,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表示,方式没有限制: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或者以行为,或者默示。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产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六、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根据《合同法》第106条,混同通常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重点解析]

  以上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销的条件;

  2.因提存而终止的含义。

  本节典型习题

  1.下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是(C)。

  (A)建设单位估计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任务而与之解除了合同

  (B)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与之解除了合同

  (C)由于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在约定的工期内交付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与之解除了合同

  (D)由于工程师指令有误,导致施工单位损失惨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解除了合同

  2.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B)。

  (A)解除权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只要符合解除的条件,任何时候当事人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B)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C)解除权有时间限制,都是一个月

  (D)解除权的期限都是法律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D)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A)1  (B)2  (C)4  (D)5

  4.合同解除后,(ABCD)。

  (A)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B)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C)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D)如果有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当事人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全程领跑套餐 抢先热招

  一级建造师百万奖学金申请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一级建造师资格查询

一级建造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一级建造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