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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十九期市政公用工程继续教育培训班举办通知

更新时间:2013-07-11 17:22: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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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文培[2013]22号

各相关企业及人员: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2013年培训计划安排,环球网校合作承办“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于2013年11月在天津同时举办第十八、十九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本专业一级建造师;

  2.取得本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及2010年12月31日前初始注册的建造师优先安排培训。

  二、培训科目及学时

  《市政公用工程》30学时、《综合科目》30学时及《全国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用书》60学时,共120学时;增项建造师为60学时。

  三、师资及培训方式

  由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证书的教授及行业内知名老师、学者面授。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主项3000元/人;增项1500元/人。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3年11月5日至11月16日(11月4日报到);

  地点:天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培训测试、发证

  学员入学后,建立学员档案,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学时并考核合格的,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七、报名流程(立即报名)

  准备报名材料领取培训资料。交费成功后,携带3张同版一寸近期彩色免冠标准证件照片及该版本电子版照片,学员登记表(点击下载),于规定时间内报到并领取听课证、培训资料。

  八、其他事项

  1.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地不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地的,但在以上地区有施工任务的,可提交异地申请表(点击下载),经审核通过,可参加举办的培训班。

  2.已交费人员如临时不能参加当期培训,请于培训开课前一周与我单位联系,更换到其他时间培训。培训开班后所交纳的培训费不退。

  3.培训期间,非建造师本人参加培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培训考核资格,所交纳的培训费不退。

  4.培训报名以成功交费为准,按交费先后顺序确定。

  九、联系方式

  详情请咨询:010-62126633转6663,王老师

  或咨询客服:400-678-3456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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